谁最应该为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负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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尤里奇在大学的MBA课上,对在座学生进行了一个小调差:谁应该为公司里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负责?他给出了几个选项:A.各部门管理者;B.人力资源从业者;C.各部门管理者和人力资源从业者合作。学生普遍认为这是一个无所谓对错的调,多数人出于惯性思维和折中思维会选C。而尤里奇观点鲜明地告诉大家:“C是错误的,正确答案是A!
B选项错在哪里呢?从人力资源管理职能来看,招聘、培训绩效等职能模块都需要管理者的推动。招聘需要业务门管理者最终“拍板”,才能选定候选人。HR在招聘过程中只能从专业的角度、经验的角度找出候选者的问题,反馈给用人部门。HR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职能是绩效,绩效管理需要战略推动,也即是说绩效管理要上升到战略的层面,要由高层头,陬提供政策、流程、方法。企业的绩效管理光靠HR是推不下去的。管理者对绩效管理负,实际上就是对负。R三支中的C除了提供政策流程、方法外,还要在企业树立绩效导向的文化方面下功夫。
C选项的问题在哪呢?合作往往意味着各出一半力,各负一半责任。尤里奇认为,各部门管理者对公司的产出和流程负有最大的责任。他们对投资者、客户和员工都要有所交代一一为投资者创造经济价值,为客户创造产品或服务价值,为员工创造工作价值。所以,他们顺理成章地应当带头使人力资源部全面融人企业实际工作中。其实,要实现这一点,他们本身就必须成为人力资源部的坚强后盾。真正的人力资源转型,将会进一步强化部门管理者在打造组织能力和人才队伍方面的责任。他们必须意识到,公司的组织能力越出色,就越能在争中取得成功。
回到HR三支柱的设计理念,高层管理者或部门管理者不能把HR三支柱的转型及落地推给人力资源部来做。因为HR三支柱转型不仅是对企业人力资源组织结构的创新,而且是管控模式上的创新。高层管理者、部门经理和人力资源经理必须结成转型的合作伙伴,以便迅速彻底地重新设计和确定HR三支柱的职能,从而将一个原本忙于各种活动的部门转变为注重结果的部门。
1.你是做人力资源的,是否违反公司规定,你应该清楚。这个事情当然要向上汇报,怎么处理由公司领导决定。
2.从法律的角度看,法律没有作硬性规定,若公司允许,没有违反财经纪律,应该是合法的。
《公司法》只规定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有忠实的义务,未经同意不得进行自我交易或竞业业务。若双方属于公平交易,对公司有利,而且公司也同意,当然是可以的。
相关法规:
《公司法》
第一百四十八条(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)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,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。
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: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:(自我交易和竞业限制)
(四)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、股东大会同意,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;
(五)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,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,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;
(八)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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